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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资本的核算

 张家港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资本的核算


   为了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笔者认为注册制前提下的会计核算仅设置“实收资本”科目核算公司实际收到股东缴纳的资本,算是公允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分期出资暂不考虑)。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会计核算方面应该增加“待缴资本”科目,该科目和实收资本科目之和,反映企业的注册资本情况。增设该科目,才可以使企业的财务核算更好地体现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公允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
举例如下:
A、B、C三个法人股东拟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A、B、C股东认缴出资额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出资,其中A认缴出资1000万元,B认缴出资500万元,C认缴出资1500万元,分两期在2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各自出资认缴额的50%,于20X4年12月1日缴纳,第二期各自出资认缴额的50%,于20X5年12月1日缴纳。
目前的会计处理:20X4年12月1日,第一期出资到位后:借:银行存款1500万元,贷:实收资本1500万元;20X5年12月1日,第二期出资到位后,借:银行存款1500万元,贷:实收资本1500万元。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和会计主体,其和股东的财产应该分清是不言而喻的。股东对已成立的新公司资本的认缴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该是股东的债务。该债务应该可以作为新公司的法 人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因此在其他应收款等债权科目核算比较合理。根据复式记账原理,为了与公司的债权科目对应,增设待缴资本科目。
公司依法登记成立后,借:其他应收款3000万元,贷:待缴资本3000万元;
20X4年12月1日,第一期出资到位后,借:银行存款1500万元,贷:其他应收款1500万元,借:待缴资本1500万元,贷:实收资本1500万元;
20X5年12月1日第二期出资到位后,借:银行存款1500万元,贷:其他应收款1500万元,借:待缴资本1500万元,贷:实收资本1500万元。 这样核算的目的:
其他实收款作为企业的资产,真实反映了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的缴纳资本的义务;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偿债能力;通过“待缴资本”科目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股东待缴纳的资本情况;会计上也能督促股东按照认缴资本及时缴纳出资;
以上仅是我的初步想法,请各位网友补充。
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此也进行了相应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中: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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